2012年5月22日 星期二

恐嚇女兵說:「我想強暴妳」 志願役士兵判刑3月


   於新竹湖口服志願役的張姓士兵日前恐嚇女同袍說:「我要強暴妳」,這名女士兵不堪受辱,出面指控張姓士兵常打電話對她性騷擾,桃園地方法院依恐嚇罪判處張男服刑3月,可易科罰金。
被害女士兵表示,張男從去年10月開始就用未顯示來電號碼的方式聯繫,不過每次電話另一頭卻只是傳來喘息和呼吸急促的聲音,直到今年1月份,她逼問張姓士兵到底要做什麼,對方開口說:「我要強暴妳。」才讓不堪其擾的女士兵決定提告。
女兵最後向桃園憲兵隊報案,要求將張姓士兵移送法辦,桃園地方法院則依恐嚇罪嫌將張男判處3個月有期徒刑,可易科罰金。


【問題討論】
1.兩性中怎樣的追求會構成性騷擾呢?

2.你認為文章中張男的追求方式為何?如果是你會怎麼做呢?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雅婷助教

5 則留言:

  1. B98110079 女
    1.如果另一方不接受對方的追求,而對方一直打電話給另一方,或是做出一些讓另一方不喜歡的事情,例如:跟蹤、或是寫一些噁心的話,甚至是說一些恐嚇的話,這些都是可能會構成性騷擾。
    2.追求方式過於的急躁,也用不當的用詞,他不應該每次打電話的聲音都是那麼的急促,甚至是到最後用恐嚇的話語來跟女生說,如果是我:我會先好好的跟對方當朋友,盡可能不影響對方的生活,講話聲也不會有這些奇奇怪怪的聲音,因為我相信日久生情,也相信日久見人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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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2. B98190107 女
    1.性騷擾是一種不受歡迎或不被接受的性注意力,或帶有性意識的接觸。若某一方用各種方法去接近,或嘗試接近另一方,而另一方是沒有興趣、不喜歡、不願意,或不想要這些帶有性意識的接近,便可說是性騷擾。一般較常見的性騷擾可分為身體上的接觸、言語的接觸、非言語的行為,以性作賄賂或要脅的行為等。
    2.他的追求方式是會讓對方不愉悅的,說話的口氣不應該這樣,會帶來女生的厭惡感,感覺很不好。
    如果是我會以正常交朋友的態度面對,也不能影響對方的日常生活,一切從朋友開始,有了感情,自然也就會在一起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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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3. B99020123 男 (五)
    1.讓對方感到不舒服(例如:撫摸對方的身體、散播黃色圖片、肉麻的言語)

    2.做事不夠坦率,人家不喜歡就不喜歡何必強求呢?為什麼要打電話騷擾對方,這樣會的到任何好處或快改嗎?
    沒關係!一切隨緣,有緣的話會在相見,如果沒緣的話我也不會強求對方。有時候做做朋友也是不錯的選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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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4. B98170111 女(四)
    1.以性暗示的言語或動作針對被騷擾對象(文章中的喘氣聲),強迫受害者配合,引起對方的不悅感
    2.張男的這種不當追求方式顯現出他的戀愛不夠成熟,也許在當兵日子中他才做出這種脫序行為,但他卻沒想到這樣已經造成別人的恐懼,希望他移送法辦之後要加強張男的心理輔導,以避免未來其它悲劇發生,如果是我我會以一般的方式追求喜歡的人,而不是讓對方感到恐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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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5. B99020157 男
    1.使對方不舒服的追求與行為,大致上就可說是性騷擾了!
    2.很愚蠢,這樣只是惹禍上身而已!適當的追求才是追求,可以先認識對方,進一步了解與認識!之後彼此若適合,再做決定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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